南阳一市民在预交购车定金3万元,足足等了一个月后仍然提不到车的情况下,与汽车销售公司对簿公堂,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3月23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据悉,3月29日被告已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2009年5月29日,南阳市民曹某某与当地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北京奔驰2429型枣红色货车一辆,单价23.2万元;原告先交付定金30000元,余款提车时一次性付清;双方约定于2009年6月25日在南阳提车。并约定买方不能购车,卖方不退定金。合同订立当日,原告支付给汽车销售公司30000元,由汽车销售公司出具收据,载明系付购北京奔驰2429型车辆定金,并加盖了单位印章。
到了2009年6月25日,原告未接到提车通知,也未依约提到车。6月30日,原告以邮政专递的形式给被告邮寄信函一份,对提车情况予以表述。其中写道, 6月27日在该公司服务站见到一辆与原告所购车型相符的车辆,但该车多部位有明显碰撞、变形、修复痕迹。6月29日,被告答复将郑州或开封销售处的白色车辆予以调换,并要求到郑州提车,原告予以拒绝。被告收到此函后未予答复。原告遂于2009年7月10日在他处购买该型号车辆。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汽车买卖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属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及时将车辆提供给原告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由被告双倍返还定金6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