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边某某为他人私改电表并分“享”电费,致使电力部门遭受电能损失52950度,损失电费39977.52元。3月26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边某某曾修理过电器,干过电工,对电表了解甚多。被告人刘某通过他人联系到被告人边某某,由边某某为刘某所开的某网吧商业电表进行私自改装,自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8月15日,共计盗窃电能25099度,价值20204.70元。边某某从中获得好处费。
南阳市某宾馆电工被告人宋某某找到被告人边某某,由边某某为该宾馆的商业电表进行私自改装,并由宋某某向宾馆老板宋某和黄某进行汇报,按照每月节省的电费分给边某某好处。自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8月15日,共计盗窃电能25465度,价值18436.66元。
被告人边某某还于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8月20日为被告人李某家的电表进行私自改装,共计盗窃电能2386度,价值1336.16元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边某某、宋某某、刘某、宋某、黄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国家电能,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边某某窃取电能数额巨大,但鉴于其能主动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盗窃事实,应当从轻处罚。卧龙区法院遂对被告人边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宋某某、刘某、宋某、黄某、因及时补交了电费,分别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