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股权的案件。
案例:公司股东被停分红
2006年6月,刘某与李某各出资50万元,经工商机关登记,成立了一家餐饮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两个股东积极参与经营,效益非常好,双方半年分一次红。2007年5月,刘某遭遇车祸,生活不能自理。李某自此独自经营餐饮公司,既不让刘某之妻贾某参与公司经营,也不给刘某分红。2008年3月,刘某委托律师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停止对其股权的侵害,并要求分配2007年全年的红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股权是指股东对股份的所有权,是一种物权、财产权。刘某和李某在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后,均享有公司50%的股权。李某在刘某遭遇车祸、生活不能自理后,应当允许刘某之妻贾某参与公司的经营。但李某既不让贾某参与公司经营又不给刘某分红,其行为构成对刘某股权的侵害。经调解,李某同意刘某之妻贾某参与公司的经营;李某一次性支付2007年全年的红利10万元。
析案:股权也是财产权
卧龙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王庆善说,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对股权侵害案件,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在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额后,就成为公司的股东,享有股权,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并分取红利。其他股东不得对该股东所享有的股权实施侵害。就本案来讲,刘某出资后成了公司的股东,享有50%的股权,但李某却不让刘某之妻贾某参与经营也不给刘某分红,构成了对刘某股权的侵害。
法官寄语:
股东之间及公司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正确对待股东的股权和股东的权利。否则,公司的经营就会陷入困境甚至导致公司解散,最终利益受损害的还是公司的股东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