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夫妻关系不和,妻子要求与丈夫离婚,为了收集丈夫不忠的证据,叫来亲戚帮忙“捉奸”拍照,不料却因误拍了不相干人的隐私,被告上法庭。
案例:取证误拍他人隐私
李某与丈夫陈某因感情不和而诉讼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李某为获取陈某对己不忠的相关证据,邀请其弟李某某于2009年9月1日晚帮其偷拍陈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视频资料。赵某是陈某的姨母,当晚正巧客居在陈某家。9月1日晚入夜后,赵某到卫生间洗澡,完毕后,发现了偷拍的李某某。随即和陈某将李某某扭送到派出所,派出所干警观看了录像带后告知是赵某洗澡的内容,并将录像带及器材收缴。赵某此后一直为此事烦恼,要求李某某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李某某认为自己虽然误拍了赵某洗澡的过程,但并未将录像资料公开,未给赵某带来损失,不同意赔偿。于是赵某将李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属侵害原告隐私权的行为,其窥视、偷拍行为的确给作为女性的原告的精神和心理上造成了一定的痛苦,故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精神受损害的程度与诉请损害赔偿数额相均衡,因此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00元适宜。
析案:偷拍不当构成侵权
卧龙区法院民一庭法官蒋娜认为: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偷拍偷录行为,不应以是否对外“宣扬”、“公布”他人隐私为前提条件的,只要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犯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实施了偷拍偷录行为,给他人的精神和心理上造成了痛苦,就是侵犯隐私权。如在他人房间、办公室安装微型摄像头,或潜入“第三者”家中进行偷拍偷录等,从法律角度此等行为均具有违法性,法院将不予以采信。
法官寄语:
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偷拍偷录行为所引起的社会效应多是负面的,已经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心态,甚至破坏了正常的人际交往和社会生活秩序。建议人们遇事要理智,行事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