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酒店,次日发现坠楼身亡

《南阳晚报》房客死亡,酒店该负责吗?

发布时间:2017-11-13 08:15:21


    本报讯(记者王 勇 通讯员丁清凌)一男子入住酒店,第二天被发现坠楼身亡,那么酒店是不是有责任?昨天,记者从卧龙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酒店对张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双方的特定民事法律关系,补偿张某家属经济损失3万元。

    2016年12月23日12时20分,张某登记入住南阳市某商务酒店5楼客房。次日8时许,张某意外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张某系从客房窗户坠落。张某的妻子和女儿认为,酒店提供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不足以有效保障住宿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张某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也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不慎坠楼也应承担50%的责任。故请求判令酒店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33.233万元。

    酒店辩称,张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系自己从房间的窗户跳楼自杀,这一点酒店是不能预见和控制的,宾馆没有能力去阻止他跳楼;其次,酒店的设施设备均符合消防、公安部门和行业要求标准,原告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宾馆的设施存在隐患导致张某意外坠楼,因此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现场勘查,发现张某入住客房的窗台高度为90cm,半扇窗户的宽度为58.5cm,该窗户只能打开半扇,未安装限开器,安装有螺丝钉以限制窗户的完全打开。窗户外无防护措施。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张某入住酒店后,酒店应尽到保障客人安全的义务。建设部《民用建筑建设通则》中规定,临空窗台低于80c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而张某入住的客房,其窗台高度为90cm,不属于必须安装防护措施的范围。且这样的高度及只能打开半扇窗户,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不会失足坠楼的。故酒店对张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但基于双方的特定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公平原则,酌定酒店补偿张某妻子和女儿经济损失3万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④5

责任编辑:D    

文章出处:11月13日《南阳晚报》第W7版:南阳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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