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系列报道⑤为了独享继承权干涉父亲再婚,女儿要求法院宣告父亲婚姻无效

  发布时间:2010-04-06 13:51:31


老年人要求再婚,找一个自己满意、能共同安度晚年的伴侣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婚姻法》和《侵权责任法》有规定,老年人有再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卧龙区的老尚在妻子去世后又找了个老伴儿,没想到却遭到女儿的强烈反对,老尚去世后还被女儿告上法庭。

案例:女儿诉父再婚无效

老尚是南阳一企业的退休职工,妻子早年离世。1998年10月20日,老尚与同样也是丧偶的闫某领取了结婚证。两位老人都为自己老年能找到志趣相投的伴侣而感到高兴。婚后两人住在老尚的一套两居室内。老尚的女儿反对父亲再婚,登门找茬,以达到拆散两人的目的。无奈老尚主意坚定,女儿多次骚扰无果。

2007年12月老尚突然因病离世,其女儿为了达到独自继承老尚房屋等遗产的目的,遂于2008年4月向卧龙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父亲当时未在结婚登记表上签名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尚、闫两人的结婚证。法院经审理查明,老尚和再婚妻子结婚符合《婚姻法》,老尚的女儿无权宣告其父和闫某的婚姻无效。老尚女儿的行为属于干涉婚姻自由,其提起撤销结婚证的诉讼目的在于独自享有继承权,法院遂以原告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

析案:婚姻自由不容侵犯

卧龙区法院行政庭庭长高光山说,本案是一起民事行政交叉的案件。原告在其父再婚时极力反对,从中阻挠。原告在阻止父亲再婚未果的情况下,无端找茬企图拆散其父的婚姻,是严重侵犯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在其父亲去世后,原告为了达到独吞遗产的目的,谎称其父在婚姻登记表上未签字,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同样是对他人婚姻自主权的侵犯。

法官寄语:

婚姻自主是婚姻法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是每一个人对婚姻的基本要求。这一基本原则不仅要求婚姻的男女双方,同时也要求男女双方当事人的亲属尊重他(她)们的选择,且不可以个人的标准或以达到个人目的去干涉他人的婚姻自主权,那是对他人的人身权利的极大伤害。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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