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谅解

  发布时间:2017-10-10 08:21:00


本报记者 张萌萌

通 讯 员 常照军 江毅轩

9月24日,卧龙区法院执行法官和解执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使申请执行人及时得到赔偿,被执行人也获得对方的谅解。

2016年7月19日14时20分许,宋某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并载吕某、张某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由于没看清前方道路状况,撞上路边的指示牌杆,造成张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双方一直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张某遂一纸诉状将宋某告上法庭。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由被告宋某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各项损失5万元。协议到期后,因宋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张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史东峰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宋某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多次上门寻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无固定经济收入,生活困难,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陷入了僵局。

为尽快执行到位,执行法官多次利用休息时间到宋某家中做工作,希望宋某的家属或亲人帮助其履行义务,并向其解释拒不履行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与此同时,执行法官又劝说申请执行人张某作出适当让步,尽快和解执结。申请执行人在看到被执行人实际情况后,意识到让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可能有困难,于是主动将赔偿款降到4.7万元,一次性付清,被执行人当场同意。当天,宋某将赔偿款如数交至法院,案件圆满执结。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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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7年10月10日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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