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货物到期不仅不支付租赁费,而且还拒不归还原货物,法院判决归还并支付租赁费后,却迟迟不肯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9月25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张某进行司法拘留及罚款。
2010年3月18日,某设备租赁公司与程某签订了租赁钢管、扣件的租赁合同,某设备租赁公司的经办人为刘某。2010年3月19日,刘某从程某处拉走710根6米长的钢管及6414副扣件。后经算账,刘某共欠钢管扣件租赁费188400元,除去已支付的80000元,下欠108400元,刘某给程某出具了借条一份,并载明扣件已归还,钢管下欠7860米。刘某出具借条后,迟迟未向程某偿还,程某遂将刘某及其妻子张某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解决。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刘某及张某共同支付原告程某租赁费108400元并归还原告1310根6米长的钢管,并自2014年3月11日期按每米每天0.01元支付租赁费至归还完毕之日至。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拒不履行,程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多次上门给被执行人做其思想工作,并催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总以各种理由推脱、躲避执行。该院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情况向院领导汇报请示,经院领导同意,该院对张某进行司法拘留及罚款。
被执行人张某被拘留后,案件承办执行法官多次主动到拘留所里给张某释法明理,给她算经济账,打亲情牌。最终,张某慑于法律权威,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申请执行人程某的谅解下达成了由被执行人张某支付5000元,剩余部分等房子拆迁后,用拆迁款偿还的和解协议。在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李某提前解除司法拘留,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