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事实婚姻的形成时间在原、被告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如何确认?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候荣昌为其已亡前妻立墓碑时就将被告名字与原告及其子女统一刻在墓碑上,足以证明双方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案例索引】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宛龙梅民初字第206号(2007年5月20日)
【案情】
原告候荣昌,男,1934年6月7日生,汉族,住南阳市梅溪路市委家属院。
被告周文英,女,194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原告候荣昌和被告周文英于1991年9月30日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11月24日原告为其1983年去世的前妻立墓碑时应被告要求也刻上了被告周文英的名字。1991年5月房改、1997年颁发的所有人为候荣昌的市委家属院房产的登记材料中注明含有周文英22年工龄优惠折扣款。2003年6月2日,原告、被告补办结婚登记,2005年起原、被告多次生气矛盾加剧,2006年4月被告从原告处搬回其儿子处居住。原告诉称,1995年11月与被告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婚后二人经常生气吵架,现诉请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共同财产、债务被告分割一半,被告借、拿原告的38884元应予归还。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与原告于1991年9月30日相识,10月份搬到原告处居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原告所诉共同财产、债务及被告借款均不属实,同意依法处理。
【审判】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1991年9月30日相识后,原告称1995年11月份才一起共同生活,被告则称自1991年10月份就共同生活,但原告同意被告将其名字也刻在纪念原告前妻的墓碑上的时间发生在1992年11月24日。足以认定原、被告在1992年11月份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原、被告在事实婚姻关系期间购置的财产,形成的借权债务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应当准许,夫妻共同财产也应当平均分割。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候荣昌与被告周文英离婚。二、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位于南阳市委家属院4号楼1单元2楼东户的房屋归原告候荣昌所有,由原告支付被告房价款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太阳能一套、沼气灶具一套、组合柜一套归原告候荣昌所有,彩电一台、冰箱一台、沙发一套归被告周文英所有。四、属夫妻共同债权的借给造纸厂和黄牛厂的债权现有42000元由原告候荣昌享有造纸厂债权21000元,其他剩余债权21000元由被告周文英享有。被告周文英应将在造纸厂的21000元债权凭证交于原告。五、被告周文英取走原告工资款2000元,由被告周文英支付原告候荣昌1000元。六、属夫妻共同债务的借原告之妹候先芝的29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450元。上述二、三、五项限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诉讼费1050元、鉴定费1000元,由原告候荣昌负担1025元,被告周文英负担1025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内均未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现代各国立法一般将婚姻分为法律婚姻与事实婚姻。所谓法律婚姻,必须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所谓事实婚姻,是指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事实,即以夫妻名义相待、同居生活,群众亦承认其为夫妻的婚姻。我国法律有条件地认可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婚姻实质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原、被告于2003年6月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则无论按原告主张的时间,亦或按被告主张的时间,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前的关系,均为事实婚姻关系。由于事实婚姻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因而无法从法定的公示方法上界定其是否构成婚姻,那么只有寻找客观的、外在的、事实上的依据,这种事实也就是身份关系的事实。我国司法实践形成了男女双方自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相互关系即为事实婚姻关系。那么这种事实婚姻关系的形成时间如何确认,即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时间?
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和被告于1995年11月同居,共同生活在一起,被告分别主张双方在1991年10月就同居并共同生活,即原、被告双方在事实婚姻的形成时间存在有较大的争议,那么只有依照客观的、事实上的根据来确定原、被告事实婚姻的形成时间。在本案中,最客观的、最具有说服性的事实即1992年11月24日,原告为其1985年已亡的前妻墓碑时,同意被告的请求,将被告的名字与原告及其子女一同刻在该墓碑上。根据地方风俗习惯和传统的伦理观念,原告把被告的名字与原告及其子女刻在原告为其已亡前妻所立的墓碑上,则原告与被告的身份在1992年11月24日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符合常理,在无其他更有力的证据情况下,人民法院据此确定原、被告形成事实婚姻的时间是否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