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系列报道④造成精神损害赔偿 获赔一万元

《侵权责任法》权利责任解读之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0-01-29 16:35:36


   2009年2月,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8年5月23日10时许,李某在南阳市滨河路与卧龙路交叉口的人行道上自东向西行走时,被突然冲上人行道的由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伤,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2008年5月30日,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8年11月22日,经南阳市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李某为七级伤残。

李某与王某因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76589.33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违章驾驶两轮摩托车将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的李某撞伤致残一事属实,王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法院判令王某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464.33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析案: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卧龙区人民法院法官张芳芳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王某的侵权行为导致李某受伤,构成七级伤残,李某及其家人确已因此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根据本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以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并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案精神损害赔偿金以1万元为宜,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进一步做出说明的是,如上所述,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时,才能适用精神损害条款,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另外,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精神上可以感知到的痛苦,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自然人,因为只有自然人才会感知精神痛苦,法人是不可能具备这种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导致的精神痛苦的。所以,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自然人。而法人因不存在精神损害,就不可能适用本条所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我们知道,精神损害是一种抽象概念,其受损害程度无法精确度量,精神上的痛苦也是不能完全用金钱来弥补的。因此,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也需要进行综合衡量。《侵权行为法》中对此没有具体规定,在相应的司法解释尚未颁布之前,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并结合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目前在全国法院的已生效判决中,确定的最高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为30万元。

法官寄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规定以经济惩罚来补偿或赔偿加害人的精神损害已成必然,《侵权责任法》二十二条的规定是在我国法律中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从而使精神损害赔偿成为现代社会对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时的一项重要救济方法,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关怀,这不仅是对公民人身权益的保护,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决心。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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