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系列报道③"搭便车"引发一场赔偿官司

《侵权责任法》权利责任解读之健康权

  发布时间:2010-01-29 16:33:04


    2009年8月,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搭车搭出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9年6月,卧龙区甲村的老张在太阳还没露头的时候就摘了满满两大筐新鲜蔬菜,打算到城里卖个好价钱。他在村头的路口正好遇到了同村的老赵开着农用三轮进城,于是就搭上了老赵的顺风车。车到半程,老赵在转弯时候因车速过高,三轮失去了控制,侧翻到路旁的水沟里。而在车厢中乘坐的老张因翻车造成右腿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到出院的时候,老张已经花了2万余元的医疗费用。老张想,自己之所以会受伤、会花费这么多的钱,都是因为老赵翻车,而车是老赵开的,老赵应该也承担一部分费用才对。但老赵不同意向老张支付任何费用,他认为老张是为了省路费搭顺风车,而自己让他搭车完全是看在同村的面子上,翻车还让自己受了不小的损失呢。

双方各有各的说法,于是老张一纸诉状将老赵告上了法庭,要求老赵负担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15日早上5时左右,老张在甲村路口等车时,遇见同村的老赵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进市区,于是老张搭乘老赵的三轮进城卖菜。当老赵驾驶三轮行驶到一路口转弯时,因车速过高,三轮车侧翻到路边的水沟中。在三轮车后厢乘坐的老张在翻车过程中,造成右腿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住院治疗21天,花费医疗费18624.1元,同时支出护理费210元、餐费210元、交通费150元,造成误工损失210元。而老赵在老张住院期间并未向其支付过任何费用。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老赵应承担50%的责任,向老张支付医疗费9312.05元、护理费105元、餐费105元、交通费75元及误工损失105元。

析案:公民的健康权理应受到保护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所侵犯的客体是自然人的健康权。所谓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身心健康是公民生存和进行正常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历来重视对人的健康权的保护,不仅在基本法,如《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作出规定,而且在特别法,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中也对公民的健康权的保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卧龙区人民法院法官崔炯认为,本案中,老赵所驾驶的农用三轮按规定是不应当搭载乘客的,而其碍于面子让老张搭乘后,老赵在驾驶过程中就应当尽到安全、谨慎驾驶的义务,以保证二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老赵主观上并不希望或放任老张身体受到损害,但其未能尽到谨慎、安全驾驶的义务,就应当对老张身体受到损害的后果承担部分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由老赵负担老张因身体受到损害而支出的部分费用。而老张作为一个成年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他理应认识并明白农用车不是载人交通工具,其自己要求搭载顺风车,就是自己对自己的生命健康的不重视,就应当认识到一旦发生事故自己也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在裁判时,判决由老张自己负担其因身体受到损害而支出的部分费用。

法官寄语:

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而健康是维系生命的根本。保护自己的健康,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生命的尊重。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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