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姐妹之间的名誉权纠纷案。
2009年8月,一封来自湖南的信在卧龙区甲村中流传。信是寄给该村李某的,而李某本人却是在村邻口耳交接中才知道这封信的存在。信中的内容将李某的生活作风描写的非常不堪,而看过或听过信中内容的村民们看李某的眼神也变的十分鄙夷。李某的丈夫更因此与李某吵骂,夫妻感情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李某十分奇怪,是谁写的这封信,又是谁把信的内容散播到村中的呢?经过一番调查,李某发现写这封信的人与散播信中内容的人竟然是自己同母异父的姐姐王某。
李某和王某姐妹二人同母异父,又从四川远嫁到南阳同一个村子,无论从亲情还是邻里关系上讲,应该是非常贴心的好姐妹。但生活中的鸡毛蒜皮,却让二人关系日益冷淡。而王某为了发泄对李某的不满,亲手导演了写信损人名誉的事情。
为维护自己的名誉,李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王某系同母异父的姐妹,二人原在四川生活。成年后王某先嫁到了卧龙区甲村,后李某也嫁给了甲村的一名村民。李某和丈夫勤劳苦干,日子越过越好。王某认为李某是沾了自己的光,嫁给了个能干的丈夫,应该感谢自己,而李某却不肯在经济上帮助自己,再加上生活中的琐事,李、王二人矛盾越来越深,从开始的姐妹花到后来的形同陌路。2009年8月,王某写了一封信,编造了一些莫须有的事情,从生活作风上对李某进行中伤。后王某通过一个在湖南打工的老乡,将这封信寄给李某。当信寄到后,王某又私下截留并将其中内容在村内传播,对李某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此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王某向李某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元。
析案:公民的名誉权不容侵犯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有句古话叫“士可杀,不可辱”,极为传神地表达出中国古人对名誉的珍惜和重视。新中国建立后,早在1986年成文的《民法通则》中,专条对名誉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1993年8月7日和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而在新近公布的《侵权责任法》中,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制定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对名誉权的保护是十分重视的。
卧龙区人民法院法官崔炯认为,本案中,王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出于主观故意,虚构不存在的负面事实,并四处传播,在一定范围内对李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王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的行为造成李某的名誉受到损害的后果,王某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在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王某应当向受害人李某公开道歉,并在其传播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李某的名誉。本案中之所以判决王某向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系因王某所虚构的事实是对李某的生活作风进行诽谤、诋毁,其目的是在精神上对李某造成伤害。而李某作为一名女性,本身就是弱势群体的一员,其私生活被他人恶意篡改、描黑,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无法用具体的实物来估衡、考量,但囿于现行法律的规定,法院在裁判时酌情支持了李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其目的更多的是对侵权人王某的一种惩戒。
法官寄语:
每个公民,无论其财富多少,无论其社会地位高低,名誉权是天然的权利,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尊重别人的名誉,也是对自己名誉的爱护和尊重。
《侵权责任法》权利责任解读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