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系列报道①每个人的生命权都受法律保护

侵权责任法权利解读之一 生 命 权

  发布时间:2010-01-29 16:10:22


导语:

   2009年12月26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高票获得通过,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侵权类型的案件要占普通民事案件的70%以上。《侵权责任法》所涵盖的内容包括了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等人身、财产权益,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部法典。从今日起,本院和南阳晚报联办一个栏目就是选择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对读者和网友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提供一个“行动指南”。

              

                   每个人的生命权都受法律保护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一种人格权利。它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这种权利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如果得不得保护,那么人的其他权利也无从谈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其他法律及司法解释也有同样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7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因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可见,国家对自然人生命权的保护,法律规定非常周延、非常重视。

  在民事案由规范中,生命权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纠纷称之为生命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这种纠纷在日常审判中比较常见。如卧龙区法院审理的张天宝等五原告诉某供电公司生命权纠纷案,2008年3月9日22时25分左右,原告张天宝之子张书明饮酒后驾驶豫RYX100号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工业路与光武西路交叉口处时,摩托车撞在该交叉口处的一个铁塔型电杆的水泥基座上,造成张书明本人死亡、所驾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08年3月21日,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出具第2008RF04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书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驾驶两轮摩托车未带安全头盔,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书明发生交通事故所撞到的铁塔型电杆的电力线路是被告南阳供电公司于1990年2月19日经原南阳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同意批准架设的北环城路10KV公用电力线路。铁塔型电杆基座为高1米左右的正方行水泥基座,电杆正南方约7米高处悬挂有一“禁止拆卸”的警示标志;正西方约4米高处悬挂有一“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上部有一个面向西方的红绿灯;电杆四周没其它交通警示标志。经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该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张书明作为一名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本应该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但其违反交通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驾驶两轮摩托车未带安全头盔,撞在铁塔型电杆上,造成摩托车受损、本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因此死者张书明应对此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供电公司所建铁塔型电杆虽然是经过批准建设的,是合法建筑物,但作为铁塔型电杆的产权人和管理维护人,对于架设在交叉路口的铁塔型电杆,没有设立晚间明显的交通安全标志,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对社会不特定人生命安全构成了威胁,故对于张书明的死亡应负有次要的责任,应当对造成张书明死亡所导致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卧龙区法院据此案件事实,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九十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判决由供电公司向死者长书明之父张天宝、之母张学荣、之妻张燕、之子张朔、张昭等五原告支付赔偿金60000余元。

卧龙区法院的判决,彰显了法律对自然人生命权的温情和尊重。

  在日常生活中,每个公民都要爱护自己的生命,更要尊重别人的生命,毕竟生命只有一次。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单位在实施一种行为时,考虑一下我们实施这种行为时是否会对他人的生命构成威胁。

责任编辑:L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