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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常照军)在酒桌上相互调侃,没想到开玩笑过度,一人恼羞成怒后,报复伤人。日前,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1年6个月,缓刑2年。
2015年12月27日,王某、秦某等6人一起喝酒,酒桌上调侃时,秦某的言语引起王某不满。酒后,6人相约去KTV唱歌,途中王某找借口离开。当秦某等人到KTV后,王某手持斧头闯入,将秦某砍伤。经鉴定,秦某的体表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左侧尺骨轻伤一级。2016年6月4日,王某的家属与秦某达成赔偿协议,由王某赔偿秦某经济损失7万元,秦某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同年7月7日,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