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后与他人发生口角,拿刀扎人致其轻伤二级,随后又无故打人砸店。近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2016年10月14日下午16时许,黄某喝酒后,在同村村民胡某所开的小卖部,与另一村民宋某发生口角。随后,两人一起回宋某家取东西,经过黄某家时,黄某借口回家拿东西,取出一把水果刀藏至身后,将等候在家门口的宋某颈部扎伤,宋某打掉刀后,捂着脖子跑掉。黄某在追宋某的途中,又无故用木棍殴打同村村民杨某,将杨某右胳膊打伤。黄某仍不“解气”,又回到胡某的小卖部中,在店内随意打砸,损毁店内多处物品。经法医鉴定,杨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宋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评估,胡某被损毁物品价值594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为琐事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并造成公民财务损毁价值人民币5948元,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以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认罪态度、未赔偿、社会危害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