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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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遭遇车祸死亡,5个兄妹获得了26.5万元赔偿,可没想到随后带来的是一场关于分割赔偿款的斗争,双方相持不下闹到了法院。近日,卧龙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划分了相应赔偿款。
本报记者 吕文杰 通讯员 丁清凌
2015年10月20日,田某驾驶面包车与正在捡拾散落在路面上的水泥的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田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刘某的5个子女获得共计人民币265000元赔偿。
五兄妹因为赔偿款的分配问题,对簿公堂。原来,兄妹五人是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母亲刘某与前夫朱某生育了朱某丙、朱某丁兄弟两人。1978年前夫去世后,刘某与康某结婚,先后生育了康某戊、康某己、康某庚兄妹三人,因为赔偿款的问题,兄妹五人协商未果,2015年11月30日,康氏兄妹三人将朱氏兄弟两人告上法庭,请求判令265000元赔偿款归三兄妹共同所有。
康氏兄妹三人认为,朱氏兄弟二人是双方共同的母亲与前夫所生,后刘某再婚,生育了康氏兄妹三人,五人并不往来。至2015年10月20日,母亲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前一直跟随康氏三兄妹生活,由三人照顾赡养,虽然朱氏兄弟与母亲有血缘关系,但平时未尽到赡养义务,从人伦道德上不管母亲和法律关于权利义务对等方面上看,赔偿款应全部归康氏兄妹所有,朱氏兄弟不能分得赔偿款。
朱氏兄弟认为,母亲刘某生前个人单独生活居住,康氏兄妹将其赶到路边一座废弃的屋子内居住,在厕所内做饭,朱氏兄弟多次去接,但老人传统观念重,不肯再回到朱家生活,在经济上兄弟两人也经常接济母亲,并不像原告所述未尽赡养义务,另康某戊、康某己两人对其母亲生前有虐待行为。对于赔偿款,应在除去丧葬费后,参照遗产的处理原则,兄妹五人平均分配。
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康氏兄妹三人与朱氏兄弟二人是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关系,其母亲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方与五兄妹达成了赔偿协议,五兄妹均有权依法分割精神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在内的赔偿款。扣除丧葬费后,剩余的24.3万元包含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为混合财产,为五兄妹共有财产。因此,应根据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各自性质,并结合五兄妹与其母亲的生活紧密程度等综合考虑予以分割。
本案中,刘某的死亡给五兄妹带来的精神痛苦程度是相等的,故精神抚慰金应由康氏兄妹、朱氏兄弟平均分割。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其赔偿权利人应为死者的近亲属,在死者近亲属之间应当根据其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分配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情况合理分配。康氏兄妹、朱氏兄弟均为死者的子女,考虑到对其母亲刘某的照顾,康氏兄妹比朱氏兄弟相对较多,且双方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举证证明自己尽更多赡养义务,因此康氏兄妹、朱氏兄弟对其母亲的死亡赔偿款按3∶3∶3∶2∶2比例进行分配,分别分得5.6万元、5.6万元、5.6万元、3.7万元、3.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