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体谅我行动不便,特地赶来给我送执行款,真不知道怎么表达这会的心情!”12月27日下午,因刚做完手术,腿脚不便的申请执行人张某接过执行款时,感激地对承办法官说道。
2015年10月20日,任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与横穿马路的张某发生擦挂,造成张某右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一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付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后经审理查明,卧龙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任某支付赔偿原告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748.43元。
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任某没有及时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法官多次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积极沟通,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被申请执行人任某答应尽快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12月27日下午,执行法官拿到执行款后,考虑到申请人还在手术后恢复期,行动不便,便主动将执行款送至申请人家中,于是便出现了文中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