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男子胡某在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冒充中纪委工作人员再次实施诈骗,最终将自己第六次送进了监狱。近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1979年至2014年,胡某曾五次分别因抢劫、盗窃、诈骗、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4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出狱后,胡某和贾某(已判决)预谋冒充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骗取财物。胡某购置了可移动式座机、手机等物品,出资找人私刻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信件调查专用章”等九枚印章,伪造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件调查书》等文书、卷宗,制作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证件,在互联网上搜集全国多地的举报信息,冒充中纪委工作人员,给举报人、被举报人或打电话,或邮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件调查书》等文书,以能够解决举报人举报的问题或者被举报人不受纪检监察部门查办为由,骗取举报人或被举报人钱财。2015年1至9月份,胡某和贾某预谋后分别以中纪委监察部第六纪检监察室调研员、中纪委监察部第六纪检监察室立案处处长的身份在北京多次与举报人孙某见面,骗取孙某信任并骗得人民币27万余元。2015年12月12日、30日,被告人胡某、贾某分别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冒充中纪委工作人员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