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徐 蕾 通讯员王庆善 丁清凌)“十次车祸九次快”,但实际上,在高速公路上违法超低速行驶,更容易导致后车驾驶员来不及反应,或者操作不当引发追尾等交通事故。一旦发生这种情况,违法超低速行驶的车辆,也将被依法追究责任。昨日,记者从卧龙区法院获悉,经我市两级法院审理,在高速公路上低速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的司机被判承担三成责任。
2014年6月13日早上6时48分,贾某驾驶一辆重型平板半挂车行驶在福银高速公路上,车上还有同伴王某。当车沿福银高速从西向东行驶至湖北境内时,由于过度疲劳,贾某驾车追尾碰撞前方马某驾驶的一辆半挂车。事故造成贾某及王某两人受伤,两车及道路设施受损。王某头部受伤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其伤情经司法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后警方调查,贾某疲劳驾驶,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车辆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而马某驾驶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达到高速公路规定的最低时速。马某称自己的车因为故障才低速行驶。当地高速交警部门最终认定,贾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明知车辆发生故障无法达到高速公路规定的最低时速仍在慢车道行驶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无责。
事故双方车辆在保险公司均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王某将自己车辆挂靠的公司、两辆车的司机、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4万元。
卧龙区法院一审酌情确定被告马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两家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终审判决两家保险公司按30%和70%的比例承担13万元的民事赔偿。
记者从高速交警部门获悉,在高速公路上以低于最低限速的速度行驶是极为危险的行为,因为速度过慢的车辆,对尾随其后的车辆来说是个障碍,行驶中被一辆接一辆的后车追逐、超越,这是极不安全的。因此,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必须迅速将车速提高到每小时60公里以上,在正常行驶时,车速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以低于每小时60公里的超低速度行驶的,交警部门可对其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