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刘小宁
吕某驾驶自己的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为躲避一个突然蹿出的行人,车辆不慎失控侧翻,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日前,卧龙区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吕某各项损失45260元。
高速路上,
为躲行人车翻人伤
2015年1月17日晚6时许,吕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某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看到一个人突然从路边蹿出。为避让这个行人,吕某赶忙打方向盘,结果车辆失控,撞到道路右侧山坡上,车辆当场侧翻,吕某及乘客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吕某支付1200元施救费,并将车辆送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支出车辆修理费55000元。 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该事故系吕某为避让高速路上突然蹿出的行人而发生的交通事故。 吕某认为,高速公路公司因收费与他已形成有偿公路的合同关系,其应保障车辆能够安全、畅通行驶。高速公路公司因疏于巡查而未及时发现行人并予以驱离,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事故的发生与该公司的疏于管理存在因果关系。请求法院判令高速公路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施救费、交通费共计56600元。
一审判决,
高速公司担责赔偿 法庭上,高速公路公司认为,为防止行人和动物进入高速公路,设置了高速公路隔离栅、路栅隔离护栏等设施,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行人违章进入高速公路,并非其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吕某为了维护行人的生命安全,根据“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可向引起险情发生的行人追偿。吕某要求高速公路公司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者、管理者,行使向过路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权利,同时应恪尽职守,履行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确保高速公路安全高效、畅通无阻。吕某缴纳通行费后,即享有使用高速公路并安全通行的权利,双方形成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服务合同关系。因高速公路公司未尽到对路面异常情况及时发现、未履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致使吕某为避让该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的行人而发生交通事故,构成未及时消除路面障碍的违约责任,故对于吕某造成的损失,高速公路公司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高速公路公司辩称,吕某发生交通事故属于紧急避险,请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问题。法院认为,高速公路高效封闭的交通设施,驾驶人在正常的高速公路高速行驶,完全有理由相信高速公路设施环境处于完好、安全的状态,对于突然出现的行人,如果采取措施不当,很容易造成车毁人亡的后果。吕某在此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避让行人,造成损失,若损害后果由其自担,不符合公平原则。④2
文章出处:2016年08月10日《南阳晚报》W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