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员工酒后驾驶单位车辆酿事故 用人单位管理不善亦担责

发布时间:2016-07-05 08:49:25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徐 蕾 通讯员 王庆善

    公司员工下班后开公车赴宴,结果酒后驾车撞上一辆电动车,导致两人死亡,那么作为车辆的管理单位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该为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呢?昨日,记者从卧龙区法院获悉,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法院判决涉事司机及其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酒后驾车,惹来大祸端

    孙某是我市一家公司的员工。2015年5月19日晚,孙某赴宴返回途中驾驶公司的车在市区北京路撞上同向行驶在机动车道内的一辆电动车,事故导致电动车上两人重伤。经医院抢救,两名伤者因伤重医治无效相继在事发45天内死亡。孙某因交通肇事被判刑。

    对于此次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孙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观察不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董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实行分道通行,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载一名十二岁以上的成年人是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原因。孙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董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王某无责任。

    公车事故,赔偿起纷争

    肇事车辆是孙某公司的车,车主是公司的宋某自己出资购买,其为法定代表人时以入股形式让公司使用。

    事故发生后,孙某称自己暂时没有赔偿能力,此次事故是因工作原因发生,系职务行为。出事当晚饮酒也是陪公司客户吃饭,因此应该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而车主宋某及其公司称,公司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先承担赔偿责任。孙某的肇事行为是下班时候发生的,当时公司与孙某也签订过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节假日期间公司人员有私事可以申请使用车辆,但须保证不出现酒后开车、违章、违规等现象;非业务时间,公司个人使用车辆产生的油费、过路费、事故处理费等费用均由使用人负担,公司概不负责。据此,宋某称自己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孙某的公司称,当晚并没有委托孙某宴请公司客户,因此公司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无奈,死者家属将孙某、宋某、保险公司及肇事车辆所属的公司诉至法院。

    管理不善,公司同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驾驶人负有高度谨慎驾驶义务,机动车的所有人、实际控制人对车辆负有管理义务。这起交通事故,孙某负主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次,孙某的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控制人,虽然制定了对车辆的管理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管理不到位,且孙某经公司同意使用肇事车辆,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其公司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宋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意将公司管理的车辆交给孙某使用,并不违法。因此,宋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给死者家属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孙某及其公司各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④1

                                  文章出处:2016年7月5日《南阳晚报》W5版    

责任编辑:常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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