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常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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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周末作文辅导班课间休息时,一名学生用弹弓将他人眼睛打伤。日前,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涛涛的父母承担60%赔偿责任,支付原告豆豆赔偿金112378.52元;被告作文辅导班的老师李某承担30%赔偿责任,支付原告赔偿金54649.79元。
课间玩耍,弹弓打伤同学眼
2014年,9岁的涛涛与10岁的豆豆参加由李某开办的周末作文辅导班。李某的辅导班租用一套63平方米的房屋,开办时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辅导老师仅有李某一人,接受辅导的学生有15人左右。
2014年5月31日,课间休息时,涛涛走出教室玩塑料弹弓,豆豆去文具店买笔时被涛涛用弹弓击中右眼。李某通知双方家长后,将豆豆送往医院接受救治。经鉴定,豆豆视力障碍属九级伤残。
豆豆的右眼被打伤后,经多方治疗,仍病情反复,正视看不见东西。事情发生后,涛涛的父母和李某分别向豆豆父母支付了4000元治疗费。出院后,豆豆的父母多次找到开办辅导班的李某及涛涛的父母商量解决办法,均未果。无奈,豆豆在父母的代理下将开办辅导班的李某及涛涛的父母告上法庭。
责任划分,三方都要担责任
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涛涛在玩耍塑料弹弓时,不慎将同在该辅导班上课的原告豆豆右眼击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涛涛事故发生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涛涛携带危险玩具参加辅导班,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应对涛涛侵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豆豆在事故发生时年满10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该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辅导班唯一的老师,在涛涛携带有危险性的玩具时,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存在管理过错。此外,因李某开设的作文辅导班并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应依法对豆豆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豆豆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涛涛玩有危险性的玩具时,没有保持安全距离,对损害后果亦有一定过错,依法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2016年6月16日《南都晨报》A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