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杨 芳 制图
在作文辅导班上课间隙,9岁的涛涛(化名)用塑料弹弓,将10岁的同学豆豆(化名)的右眼打伤了。昨日,记者获悉,卧龙区法院审结此案,判令被告涛涛的父母承担60%赔偿责任,赔偿112378.52元;判令开辅导班的被告李某承担30%赔偿责任,支付赔偿54649.79元;判令原告豆豆本人承担10%的责任。
□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王 彬 常照军
弹弓打伤同学眼
涛涛与豆豆均参加了由李某开办的作文辅导班。辅导班在租用的一套63平方米的两室一厅房屋开办,该辅导班开办时未按要求办理相关登记、许可手续。辅导老师仅有李某一人,接受辅导的学生不到15人。
2014年5月31日上午9时55分左右,在作文辅导班的课间休息时,涛涛走出教室玩塑料弹弓,击中豆豆右眼,豆豆捂住右眼嚎啕大哭起来。在医院,豆豆被诊断为右眼眼部顿挫伤,右眼底出血。此后,经两次司法鉴定,豆豆右眼损伤已构成九级伤残。
两被告赔偿16万余元
豆豆的右眼被打伤后,经多方治疗,眼睛仍反复不适,模糊不清,正视看不见东西。被告涛涛的父母在事件发生后支付了4000余元治疗费;李某也支付了治疗费4000元。为了索赔,豆豆在父母的代理下起诉开辅导班的李某及涛涛的父母,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及涛涛的父母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涛涛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平时疏于对涛涛进行安全教育,没有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涛涛携带危险玩具参加辅导班,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应对涛涛侵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豆豆在事故发生时年满10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该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辅导班唯一的老师,虽然要求学生不能携带危险物品,不允许学生上课间隙离开辅导班范围,但在涛涛携带具有危险性的玩具时,没有及时发现,而豆豆及涛涛在课间离开时,李某亦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存在管理过错,因其开设的作文辅导班并未办理相关登记、许可手续,因此,应依法对豆豆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豆豆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涛涛玩耍具有危险性的玩具时,没有保持安全距离,对损害后果亦有一定过错,依法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④1
文章出处:2016年6月16日《南阳晚报》W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