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法院走进南阳理工学院巡回审判送上普法大餐

  发布时间:2015-12-28 11:07:39



庭审现场

    12月25日上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联合南阳市文明交通宣讲团、南阳市交警支队走进南阳理工学院,公开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巡回审判,用“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

    原告张某等六人诉称,2015年8月27日,受害人张某甲驾驶豫R5665A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南阳市雪峰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雪峰大桥西端,与被告王某驾驶的豫13∕K1098号在中型轮式拖拉机追尾相撞,造成受害人张某甲当场死亡,车上乘坐人刘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受害人张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仅支付15000元丧葬费,其他项目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现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25943.47元。

    被告王某答辩称自己在本次事故中不应当对张某甲的死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案中答辩人在事故发生时是正常行驶,虽然车辆没有按期年审,但是车辆是否年审与事故发生没有任何关系。事故发生地是个上坡,发生追尾是张某甲车速过高造成的,与答辩人车辆是否超重超高也没有任何关系。本案中事故责任如何承担不应当简单看事故认定书,法院可以根据事故发生的事实判断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再者,原告起诉主张的赔偿没有事实依据,数额明显过高。

    合议庭根据双方当事人起诉理由和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本案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是否适当;二是死者张某甲的死亡赔偿标准应按城市还是农村。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原告方认为孩子还小,都在上学,希望法院能考虑原告方情况依法判决。被告方坚持自己的答辩意见。法庭调解过程中,被告认为自己经济能力有限,且在事故中责任较轻,希望法院依法判决,不同意进行调解。合议庭休庭合议后,当庭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张某等六人永支付赔偿款158753.21元。

    本次巡回审判活动南阳新区交管巡防大队特别组织了客货运企业十三家及辖区幼儿园安全负责人、驾驶员共计30余人参加庭审。休庭间隙,南阳市交警支队宣传科科长朱付新对现场旁听的观众360余人进行了交通安全常识教育。

    宣判结束后,审判长王庆善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案例,对旁听观众进行了交通事故责任中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再次提醒大家要遵守交规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珍爱生命,远离交通事故!

责任编辑: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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