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诽谤他人侵权 法院判决赔偿

  发布时间:2015-09-23 16:41:59


    柴某与张某因经济纠纷发生隔阂,柴某遂在张某门口及家属院大门电线杆上张贴小字报,在张某家属院门口拉横幅对张某进行侮辱诽谤。日前,卧龙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柴某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原影响地张贴、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柴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双方因经济纠纷产生隔阂。被告柴某在多次打原告电话无法接通的情况下,于2014年11月至12月陆续多次给张某发手机短信,内容有督促张某还款及辱骂言辞。2014年1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柴某在原告门口及家属院大门电线杆上张贴小字报,称张某“大诈骗犯”、“毫无廉耻”,对张某进行辱骂。同时,在原告居住的家属院门口拉一横幅,写明“寻找XX单位职工诈骗犯张某”。张某遂将柴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名誉权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保护。无论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均要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解决。被告通过发短信、张贴小字报、拉横幅等手段,要求张某归还欠款,虽然出发点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但手机短信、小字报及横幅内容均有侮辱、肮脏词语出现,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严重侵害,降低了社会对原告的名誉评价。结合本案具体事实,考虑到给原告造成的影响范围及时限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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