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时未拉手刹, 南阳到南昌的班车溜车拦腰撞到南阳到镇平的班车上,致一人死亡。9月17日,卧龙区法院一审审结此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尤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15年5月1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尤某驾驶车牌号为赣AA6973客车,在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路汽车西站院内未拉手刹停车,致使该客车溜车撞上车牌号为豫RR6866的客车及在该客车货箱卸行李的被害人李某,致李某当场死亡。2015年5月18日,李某的父亲李某甲与赣AA6973客车承包经营人李某乙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乙向李某甲赔偿物质损失530000元。2015年7月17日李某甲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尤某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物质赔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