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偷同事 竟是为上网

  发布时间:2015-08-18 16:57:47


    为筹上网费,“90”后的酒店服务员王某利用环境之便多次盗窃同事财物。8月16日,卧龙区法院一审判处王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5月7日至5月23日,被告人王某在南阳市某酒店打工。期间,因无钱上网,王某两次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史某放在酒店大厅备餐柜中红色挎包内的20元、107元现金带走。5月26日,辞去工作后的王某又窜至该酒店地下室,将被害人张某放在地下室更衣柜中黑色挎包内的308元现金带走。5月29,王某再次作案时被同事当场抓获。案发后,所盗现金共计445元已退还被害人。

    卧龙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是初犯,盗窃数额较小,且案发后积极退还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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