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在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后,发生工人高空不慎坠亡事故,在垫付60万元死亡赔偿款后,某建筑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某保险公司却以原告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原告不适格为由拒绝赔偿。3月9日,卧龙区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某建筑公司代位求偿保险理赔金20万元。
2013年7月18日,某建筑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单,保险期间为2013年7月18日到2014年12月30日,约定出现后的保险赔偿金为20万元。2013年10月1日,建筑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张某在建筑公司的项目工地从事泥工外粉工作。2013年11月18日,张某在工地施工时,不慎从11楼楼顶坠落,经南阳油田职工医院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2013年11月23日,建筑公司与张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建筑公司赔偿张某继承人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张某的继承人放弃由此事产生的诉讼权利。同时,张某的继承人授权建筑公司代理人李某办理赔偿手续。随后,某建筑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建筑公司不是保险合同的约定受益人,原告不适格为由拒赔。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保险人张某作为原告投保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高空坠亡事故的事实,该事故的发生符合原被告双方约定保险事故理赔条件,被告应当在责任限额20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某建筑公司作为投保人,虽不是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但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对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受益人进行了足额赔偿,被保险人在获得原告方赔偿后,也同意将自己主张保险理赔的权利交由原告方行使,该转让行为属于合同之债的债权让与,应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故被告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