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3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环境污染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单处罚金5万元。
2011年7月,被告王某成立了新能源公司, 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12年3月公司开始生产经营。王某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购回来原料碳化硅后,工人们把原料放入沉淀池,先用工业烧碱,再用盐酸和清洁精处理,制成成品后分装销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通过沉淀池酸碱中和后,顺着污水沟直接排放。经当地村民多次反映,南阳市环境监测站对河水进行了检测,测量结果报告单中显示废水中检出金属铬成分(金属铬,属于有毒物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部分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酌情对王某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