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5日,姜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姜某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管,近日被卧龙区法院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11年8月1日,姜某因琐事伙同陈某将被害人刘某打成重伤,2013年1月两人先后到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3年8月5日,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两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从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而姜某自2014年4月25日至今未到司法所报到,未参加集中学习和义务劳动。经司法所干警多次与其联系和多方查找均查无音信,姜某现已脱管下落不明。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罪犯姜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卧龙区司法局建议撤销其缓刑执行部分,经审核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撤销原判决中对姜某宣告缓刑两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给那些在缓刑考验期不服从监管、违反纪律的人员敲响了警钟。本来执行缓刑、参加社区矫正给姜某、陈某一个不脱离社会、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姜某却不知道珍惜,置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于不顾,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监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