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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区法院:撞伤小孩不赔偿 面对拘留忙履行

  发布时间:2019-03-15 17:33:54


    3月15日上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的权威。

    2015年10月1日7时30分许,褚某驾驶张某所有、挂靠在南阳市某驾校名下进行经营活动的豫R××××学号小型轿车,沿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雷庄村雷南组村道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雷庄村雷南组赵某家门前时,将蹲在道路南侧的4岁的韩某撞到,造成韩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公安部门认定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韩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褚某垫付了4万元医疗费。因其余赔偿款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韩某将褚某、张某、南阳市某驾校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褚某向原告韩某支付赔偿金111308.51元;张某、南阳市某驾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三被告均未履行赔偿义务,韩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三被执行人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不到法院说明情况,躲避执行。在多次联系无果的情况下,执行干警通过案件审理时的代理律师,让其帮忙联系到了南阳市某驾校原负责人,通过原负责人联系到新的负责人。2019年3月8日,南阳市某驾校新负责人贾某和张某及褚某的妻子一起来到法院,执行干警询问三被执行人的过程中,获悉张某名下的一辆汽车就在法院附近停放,当即就对车辆进行了查封、扣押。鉴于张某不如实申报财产的行为,法院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一听说要被拘留,张某慌了神,积极配合法院与申请人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当天先支付3万元,余款一周内一次性履行,并提供了龚某名下的一辆轿车作为担保。3月15日,张某和褚某的妻子一块来到法院,将凑齐的尾款一次性支付完毕,该案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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